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清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46號聲請人 程凱威 代理人 謝孟馨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書記官王嘉蓉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86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1+1)×43×10=86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清算前1日(即民國106年10月29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特別就其中「鑫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佶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提出自101年10月30日起至106年10月29日止,營業稅申報資料)。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有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債務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四、陳報「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自104年10月31日起至106年10月30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五、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04年10月31日起至106年10月30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即104年10月31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八、請聲請人提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九、陳報聲請前2年起迄今必要支出(不含娛樂及商業保險)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說明汽、機車油資每月加油費約1,360元、行動電話通信費每月約2,035元之必要性。又依聲請人所述收入207,920元,必要支出為522,798元,然本件負債原因係因擔任第三人 藍淑娟 之連帶保證人,聲請人是否確實有支出上稱必要費用?另請釋明聲請人必要支出確實有超過新北市104、105年度最低生活費每月12,840元之必要性。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十、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使用各金融機構、郵局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聲請前2年內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最新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意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提出債務人清冊(依民法第749條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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