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金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金字第25號原告 林曼琪 被告哇喜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朱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2年7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高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