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82號原告 王興華 被告 胡惠蘭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禁止 李慶福 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原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李慶福,因非律師,且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書記官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