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訴字第四五一號上訴人新展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麗卿 被上訴人東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耀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捌萬零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書記官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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