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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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3號聲請人即收養人丙○○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子女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提起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書記官莊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