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度自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自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自字第3號聲請人丙○○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次按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自訴人丙○○提起本件自訴,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其自訴程式顯有欠缺,經本院於97年6月12日裁定限自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97年6月17日寄存送達自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自訴人逾期未補正,其自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逕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刑事庭法官管安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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