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9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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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9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淑惠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0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淑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ꆼ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陳淑惠因犯過失傷害、竊盜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附表:受刑人陳淑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過失傷害│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2年5月24日│102年9月24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偵緝字第392號│偵字第411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沙交簡字│103年度易字第603│││││第368號│號│││事實審├────┼────────┼────────┼────────┤││判決│103年4月7日│103年8月14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沙交簡字│103年度易字第603│││││第368號│號│││判決├────┼────────┼────────┼────────┤││判決│103年5月8日│103年9月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社會│得易科罰金、社會│││之案件│勞動│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7273號發監│執字第14038號發│││││監(104年2月25日│││││期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