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提字第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提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提字第1號聲請人 彭恢華 上列聲請人因提審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提審聲請狀所載。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他人為聲請時,並應記載被逮捕拘禁人之姓名、性別;法院接受提審之聲請書狀,依法律之規定,認為無理由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以裁定駁回之,現行提審法第一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後段、第四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一○三年一月八日修正公布之提審法尚未施行,先予敘明)。
三、經查:聲請人未曾經逮捕拘禁,且聲請人亦未指出有何人被逮捕拘禁,是聲請人及他人既未受逮捕拘禁,自與憲法及提審法所定得聲請法院提審之規定不符。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提審法第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仁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琪玲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