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863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凌忠嫄代理人 董瑞筠 債務人 張清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壹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
編號本金(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140,796元111年5月18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2.095﹪111年6月18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十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2.22%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十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2.345﹪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17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十111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83,335元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2.22﹪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十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2.345﹪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十11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