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43號原告 曾柏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瑞煌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得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查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係請求撤銷兩造間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6696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原告得請求排除強制執行之利益即新臺幣(下同)280萬2,85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8,8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書記官謝婷婷【附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編號項目計算方式金額1本金本金200萬元。200萬元2利息自民國107年5月22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11月14日止(此有聲請人起訴狀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見113年度補字第1143號卷第13頁),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77萬8,192元3執行費用至聲請停止執行時已支出之執行費用2萬2,665元(計算式:執行費2萬2,000元+地政規費320元+戶政規費345元=2萬2,665元)2萬2,665元4裁定費用裁定費用2,000元。2,000元合計280萬2,8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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