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重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57號原告璟馨婦幼醫院法定代理人 林錦義 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 律師
曾昱瑄 律師被告 陳慧真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8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潘明彥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冠盈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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