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75號附民原告 劉治宏 附民被告 葉青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7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
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