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323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 郭蓬霖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4,77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書記官謝婷婷【附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編號項目計算方式金額1本金本金75萬2,343元。75萬2,343元2利息自民國113年10月15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11月27日(此有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見113年度司促字第23296號卷第5頁),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8計算之利息。2,431元合計75萬4,7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