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07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陳政文上列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政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陳政文因公共危險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命以新臺幣2萬元具保,並於被告繳納現金後將之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嗣受刑人因上揭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原交簡上字第37號判決確定後,聲請人傳喚受刑人應於112年5月30日到案接受執行,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到案執行,經聲請人核發拘票拘提受刑人到案執行亦拘提無著,且被告查無在監在押紀錄,有受刑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對受刑人之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受刑人之完整矯正簡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附卷可稽,堪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受刑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是聲請人以具保之受刑人顯已逃匿為由,而為本件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