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1年度屏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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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補字第19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王姿雅
之1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王姿
雅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姿雅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95,619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