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秩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岡秩字第56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
被移送人   呂阿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9年8月12日高市警湖分偵字第109718448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阿泉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09年7月28日0時10分許
,以其家用00-0000000號電話,撥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10
報案專線,謊稱有人正在性侵其配偶,經員警前往現場,並
未發現有被移送人報案情形,經被移送人表示其因懷疑其配
偶偷情,當時其以為有男性在其配偶房內,故而報案等語。
被移送人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之行為,應已構成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85條第4款之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
不聽之妨害公務,爰移請裁處等語。
二、按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處拘留或新
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定有
明文。考其立法意旨在於嚇阻惡意濫打報案專線之不肖人士
,故而除行為人需有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之行為外,
尚需合於「經勸阻不聽」之要件,始足當之。本件依卷存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可徵員
警接報後,隨即派員前往現場處理,隨即於同日0時17分即
記載:「本案經電詢報案人了解狀況,報案人稱其妻與一名
男子目前在家中房間內發生性關係」等情,尚難認被移送人
確有經勸阻不聽而仍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之情事,依
前開說明,當不能逕以上開規定相繩。綜上所述,本件依據
移送機關所提出之證據及事實,尚無法證明被移送人有「經
勸阻不聽,仍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之行為,本件對
被移送人自應為不罰之裁定。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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