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5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上列聲請人與 陳啓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二、本件聲請經核債務人之姓名為陳「啓」明非陳「啟」明,請一併具狀更正。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