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簡字第2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簡字第2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竹簡字第24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家彥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37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家彥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增列「新竹市香山區妨害兵役案件調查報告書」、「徵集令送達收據」、「新竹市香山區陸軍軍事訓練第0021梯次常備兵徵集不到役男訪問(家屬)紀錄表」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王家彥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妨害徵集罪。
(二)量刑:爰審酌被告已受上揭徵集令之送達,明知役齡男子皆有服兵役之義務,需按期前往營區報到,竟未依常備兵之徵集命令按時接受徵集,破壞兵役之公平性,妨害國家徵兵之順暢及兵役之有效管理,惟其犯罪情節與所生危害程度,尚未對社會造成重大危害,暨兼衡被告之教育程度為高中(參見新竹市政府妨害兵役案件調查報告書,見他字卷第2頁)、生活狀況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劉亭筠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3709號被告王家彥男1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街00號居新竹市○○路000巷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家彥明知其係籍設新竹市○○區○○街00號之役齡男子,業經新竹市政府列徵103年第0021梯次陸軍常備兵役男,應於民國103年12月29日上午8時30分許,前往新竹市東區區公所集合出發,至新竹關西陸軍步兵206旅報到入伍服役,前揭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於103年12月17日由王家彥簽收。詎王家彥竟意圖避免常備兵之徵集,未依限報到,而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以上,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未依期限至受訓單位報到,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
二、案經新竹市政府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王家彥於偵查中之供述。
(二)新竹市103年第0021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新竹市政府妨害兵役案件調查報告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檢察官侯少卿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書記官范兆圻參考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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