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報酬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簡字第660號原告國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龔鑫運 被告原瑞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博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勞務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70元,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0月3日送達於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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