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分配合夥利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1號上訴人 宋玉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金蓮 間分配合夥利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8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2,6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