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陳耀新 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 律師被告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 律師
陳昱昇 律師被告華卡貨櫃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倚如 被告直大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梅鳳 上列被告陳耀新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民國100年度交易字第29號),經原告對其暨其僱用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陳億芳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書記官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