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撤銷禁治產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21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濡雅 間請求撤銷禁治產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本件應徵收程序費用為新台幣1,000元,聲請人應補繳之。
二、聲請人應提出足徵禁治產原因消滅之證據即聲請人精神已回復之證明(如診斷證明書)。
三、兩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書記官陳美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