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1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97年12月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2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謝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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