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小字第306號
上 訴 人 金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