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84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台北西華路易特區管委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參萬伍仟捌佰伍拾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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