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嘉簡字第67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 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
d 書記官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