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66號原告丙○○
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0月2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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