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20號原告甲○○
號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 律師複代理人丙○○複代理人 陳雪萍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魏妁瑩 律師訴訟代理人 錢佳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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