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31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314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楊雅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連金邸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小額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
,8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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