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99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雖以「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3位推事、聲請回復原狀等狀」聲明不服,但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之規定,應視為已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王永春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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