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998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6月23日起至民國144年6月2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民國94年6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元②2,500,000元③700,000元④57,920元,借款期限均為20年,均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相對人自民國①96年4月8日②③96年5月8日④96年5月1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2,000,000元②2,333,998元③673,197元④54,97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交易明細、催告函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6年度拍字第99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鄉○○○段│905│建│111.00│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99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騎│合│面│主要│陽│電│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梯│積│││││││材料及│││││││建築││樓│││││號│││││││││單│││梯│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樓│計│位│材料│台│間│位││├──┼─┼──────┼────┼────┼─┼─┼─┼─┼─┼─┼──┼─┼─┼─┼───┤│001│17│臺南縣歸仁鄉│臺南縣歸│3層樓房│50│54│54│4.│16│平│鋼筋│11│18│平│全部│││81│ 八甲村大光 二│仁鄉八甲│鋼筋混凝│.6│.9│.9│30│4.│方│混凝│.2│.8│方│││││街50號│段905地│土造│6│6│6││88│公│土造│2│1│公││││││號│││││││尺││││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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