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062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樓法定代理人乙○○
10樓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4,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4月25日起至144年4月2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丙○○於94年4月29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0,000,000元②2,0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點計算,借款期限20年,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6年4月2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1,075,560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書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映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6年度拍字第106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481-257│建│134.00│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06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五│合│面│主要│陽│平│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台│位││├──┼─┼──────┼────┼────┼─┼─┼─┼─┼─┼─┼─┼──┼─┼─┼─┼───┤│001│12│臺南市東區裕│臺南市東│5層樓房│66│63│74│69│29│30│平│鋼筋│42│6.│平│全部│││32│農一街160巷2│區虎尾寮│鋼筋混凝│.7│.6│.0│.0│.4│2.│方│混凝│.7│04│方││││0│8號│段481-25│土造│0│6│5│7│6│94│公│土造│2││公││││││7地號││││││││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