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68號聲請人乙○○
6號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訴外人曾 王玉里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1年8月19日起至民國121年8月1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聲請人乙○○於民國96年1月4日以1,343,301元向原債權人 曾王玉里 償還貸款並承受該抵押債權,並於民國96年1月22日為如附表之不動產之抵押權設定變更登記。聲請人並於民國96年3月6日以存證信函向相對人甲○○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嗣聲請人履向相對人催討,均未獲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債權讓與契約書影本1件、債權額確定證明書影本1件及存證信函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福來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謝安青┌────────────────────────────────────┐│附表:96年度拍字第36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縣○○○鎮○○○段│518│建│0│00│91.06│2分之1│├──┼───┼────┼───┼──┼─┼──┼──┼────┼────┤│002│台南縣○○○鎮○○○段│519│建│0│00│6.18│2分之1│└──┴───┴────┴───┴──┴─┴──┴──┴────┴────┘┌───────────────────────────────────────────────┐│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36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基│主要建築│一│二│騎││││合│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地坐落│││││││││││積│││││││材料及││││││││建築││││││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樓││││計│材料│台│位││├──┼─┼──────┼─────┼────┼─┼─┼─┼─┼─┼─┼─┼──┼─┼─┼───┤│001│16│台南縣鹽水鎮│台南縣鹽水│2層樓房│43│52│9.││││10│加強│13│平│2分之1│││8│岸內里15鄰○○鎮○○段│加強磚造││.8│8││││5.│磚造││方│││││松路13號│518地號││││││││6│││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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