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55號聲請人意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乾 淦訴訟代理人 陳瑞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9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9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附表:94年度除字第15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意展有限公司李乾│華南商業銀行竹│九十三年八月三十│壹拾貳萬玖仟陸佰貳拾元│KC0000000││││淦│東分行│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