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05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05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0545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於民國(下同)92年10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其借款期限自92年10月24日起至101年10月24日止、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綜合消費放款借據影本所示,經債務人等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聲請人收執。
(二)債務人自99年06月24日起未依約清償融資本息,有交
易明細表乙紙可證,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債權人並得依該借據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