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4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楊雅菁 相對人 楊旻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1年11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94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1年11月1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1年11月20日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101年11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1,120萬元、500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樂活貸借款契約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經聲請人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102年6月22日起即未繳納利息,尚積欠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並經聲請人依雙方契約約定地址寄送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惟相對人均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樂活貸借款契約、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及其回證等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附表一: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新北市│淡水區│ 關渡 ││606│建│2573.23│108/1000│││││││││││0││├─┴───┴────┴────┴────┴────────┴─┴──────┴────┴──┤│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2072│新北市淡水區自│新北市淡水區關│鋼筋混凝土造│1層:42.2│陽台:10.8│全部│││││強路88之1號│渡段606地號│12層樓房│2層:70.25│5│││││││││騎樓:16│平台:2.89│││││││││合計:12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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