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重上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承攬報酬債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37號上訴人台灣神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高輝 訴訟代理人 黃欣欣 律師
張容綺 律師
參加人泰赫頂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昌鉉 被上訴人勝華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啟智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承攬報酬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