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390號
原 告 曾勇潭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上正確之被
告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⒈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
,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⒈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另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⒍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
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之起訴狀第1頁僅記載被告為中國信託商銀第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人,惟未據原告提出正確之被告
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以供本院送達訴
訟文書,原告經本院通知亦未到庭為陳述,其起訴之程式顯
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主文所
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劉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