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1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伯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伯旌自民國一○六年三月八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伯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5年9月13日裁定羈押,並經本院認尚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之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分別於
105年12月13日、106年2月13日延長羈押在案。惟被告另經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並於106年2月21日起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執行,有本院106年度毒聲字第9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既在戒治處所執行強制戒治,已無因重罪而逃亡之虞,且其在戒治處所期間縱無羈押,亦不影響審判之進行,故原羈押原因應已消滅,爰自106年3月8日起撤銷羈押。末以被告既在戒治處所執行強制戒治,自無撤銷羈押之釋放問題,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羅國鴻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宏谷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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