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4號聲請人 王進意 法定代理人 洪阿綢 上列聲請人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王進意之姓氏准予變更從父姓「盧」姓。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國99年5月19日修正公佈而於同年月21日生效之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因姓氏屬姓名權,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且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故賦予父母有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進意(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父 盧萬銓 與母 王美英 於民國97年12月5日離婚,98年11月6日經法院調解由父親盧萬銓監護。嗣父親盧萬銓死亡,民國99年12月15日經法院裁定改由祖母洪阿綢監護。因聲請人自幼迄今,皆由父親家族照顧扶養,母親王美英未曾給付扶養費,且自聲請人之父親死亡後,聲請人之母親王美英均未來探視聲請人,母親王美英有未盡保護教養情事。聲請人欲認祖歸宗,為此聲請變更姓氏從父姓「盧」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2件為證,並經聲請人之姑姑 盧淑芬 到庭證述:「聲請人之父親過世後,聲請人的母親都沒有來看過聲請人。聲請人出生一歲以後就由我們照顧,現在兩歲多,母親都沒有來看。我們聽說相對人現在已與別人生了一個小孩。」等語。聲請人之母親王美英經本院通知應到庭,惟其未到庭答辯。依此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本院審酌聲請人自幼由父親及祖父母負責扶養照顧迄今,聲請人之母親王美英未盡保護教養之責且對聲請人不聞不問,聲請人與母姓家族無任何社會生活聯結,已失去母姓家族的身分認同感,且聲請人長期與父親家族生活,若聲請人改從父親姓氏,將有助於聲請人融入父親的家族生活,是認聲請人變更從父姓為有利於聲請人之成長。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爰准 變更其姓氏如主文所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書記官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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