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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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核發訴訟終結證明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號聲請人 蔡志忠 上列聲請人就相對人間訴訟終結證明事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069號),聲請人聲請核發訴訟終結之證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核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069號拆屋還地事件之訴訟終結證明。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069號拆屋還地事件,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62號判決終結在案,聲請人聲請核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069號拆屋還地事件之訴訟終結證明,俾資地政機關塗銷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等語,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之規定,自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