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772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謝為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柒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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