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家救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救字第6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現於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訴請與相對人甲○○離婚事件,向鈞院提起民事訴訟,本應於起訴時繳交訴訟費用,但因聲請人生活困難,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本案訴訟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同意准予扶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兩造間之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已向本院起訴在案(本院99年度婚字第279號),又本案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准予扶助,有聲請人提出該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影本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上開規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書記官李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