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93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敬賢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營毒偵字第163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由受命法院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林敬賢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本案經檢察官張婉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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