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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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09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繳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勝群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