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8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8735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利率為何。
二、請釋明票號LK0000000、LK0000000、LK0000000之正確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三、債務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