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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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05號
原告 賴惠花
訴訟代理人 黃俐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金章 等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同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主張被告吳金章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未清償,竟於民國107年10月5日以買賣為原因將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土地暨其上同小段1413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6樓,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他人,致侵害原告之債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2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等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並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為被告吳金章所有。依系爭不動產附近相類土地建物買賣資料其中條件相近房地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244,407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可參,而系爭不動產總面積為122.34平方公尺(計算式:建物層次面積
102.09+附屬建物陽台面積20.25=122.34),被告權利範圍為1/2,有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為憑,是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
14,950,376元(計算式:244,407×122.34×1/2=14,950,376,元以下四捨五入),顯未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300萬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