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27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732號

聲請人 曾琬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永岡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

三、請具狀陳明本件是否曾對相對人現實提示票據請求付款?如是,其提示日為何時?(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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