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732號
聲請人 曾琬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永岡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
三、請具狀陳明本件是否曾對相對人現實提示票據請求付款?如是,其提示日為何時?(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