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28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872號

聲請人 黃紹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筱婷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21紙本票之利息起算日是否皆如附表所示為113年2月1日?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