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85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8566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世霖 債務人 蔡宗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肆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給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